律师分析为他人贷款做担保案例 得千万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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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一居民张先生为经营医疗器械批发生意,与某银行签订了经营贷款合同,贷款80万元,约定的借款期限是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

  李先生作为张先生的朋友,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担保抵押物,从银行贷款。张先生的生意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时还款,银行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张先生应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李先生作为抵押人也应承当相关抵押责任。因此,李先生抵押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他对自己为朋友作抵押担保的草率行为后悔不已。

  李先生说,“张先生是该笔借款的实际操作人和受益人,自己是处于朋友仗义帮其担保,本想着没什么风险。但现在张先生名下没有房产、存款用于还款,殃及到了自己用作担保的房产。

  现在张先生答应一有钱就还我,以后为他人贷款做担保,得千万谨慎。”

  律师分析:

  太原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源认为,李先生以其自有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作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李先生与银行的抵押关系成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法院要求李先生以其抵押物为借款人张先生“买单”是合理合法的。

  担保法中明确抵押人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往往踪迹难寻,担保人的追偿权难以实现。

  因此,法官提醒,为人作抵押担保时切忌感情用事,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及还款能力,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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