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证引170万贷款纠纷 法律告诉你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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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属于王某的房屋,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遗失补证至艾某的名下,出现一套房两张房产证的情况。而艾某还持此证从小额贷款人邹某处贷款170万元,随后出逃。

  当邹某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房子的合法所有人是王某。1月20日,这一蹊跷的案件在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法庭上了解到了案件的原委。

  强制执行出现一房两证

  邹某称,2012年5月3日,艾某持房产证向自己申请抵押担保借款。双方来到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房产局给邹某颁发了他项权证后,邹某将170万元借给艾某。借款到期后,邹某多次要求艾某还款,艾某拒不履行。2013年6月后,艾某不见了踪影,邹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艾某抵押的房产抵偿债务。

  然而,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发现,该房屋的真实合法实际所有权人为王某。原来艾某悄悄将属于王某的房屋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并将非法获取的房屋抵押给邹某借款。

  在得知自己的房屋竟让房产局给他人办理了房产证后,王某向房产局提出严正声明;房产局发现登记失误后,对该房产出具了“限制转移”文件。

  对簿公堂我的损失谁赔

  邹某认为,正是因为房产局的工作不到位,致使自己对该房屋的抵押权无法实现,而艾某因涉嫌诈骗在逃,借出去的170万元无法追回,只能通过诉讼向有关责任人请求赔偿。

  邹某认为,房产局给艾某办理遗失补证和转移登记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要求,没有认真审查转移登记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的规定。

  艾某仅持个人身份证和公证处的委托公证书,就通过房产局查询到了王某的房产信息;艾某在某报纸上刊载的遗失声明为维吾尔文,房产局对异常未尽到任何注意义务,也未尽到任何进一步的审查义务就办理了房产转移手续。

  邹某认为,房产局在审查嫌疑人艾某和原房主的《房屋买卖合同》作转移登记时,仅审查了自治区公证处上传的电子文档,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行为严重失职。因此由于房产局的失职违法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由房产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房产局辩称,在办理遗失补证登记业务时,申请人提交了乌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王某及艾某的身份证明文件、遗失公告、翻译公司出具的遗失声明翻译文书、自治区公证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此登记行为依据准确,要件齐全,程序合法。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要求申请人提供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且该委托公证书经公证处联网信息系统传至房产局,足以使房产局相信授权委托是真实的。房产局认为,他们已尽到合理审慎审查的职责。

  至于艾某涉嫌诈骗、伪造国家公文一案,鉴于公安机关已以诈骗罪立案侦查且部分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房产局认为应当中止审理现有案件,等待刑事案件审理之后,邹某向艾某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哪个房产证有效

  在法庭上,邹某要求行使抵押权,房产局坚持该房屋不能做任何变更,双方的争议焦点从审查是否全面到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等进行了当庭质证,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在当天的庭审中,主审法官就双方是否能够进行调解进行了询问,邹某同意针对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而房产局则拒绝进行调解。该案当天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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